一、纠纷缘起,对簿公堂
曾XX于2021年9月5日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协商无果,曾XX先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向曾XX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病假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及金额101184.97元。曾XX委托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邓泳怡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二、核心争议,各执一词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否该支付
法院查明,曾XX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XX公司主张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后期住院治疗自身疾病,护理与工伤无关。而曾XX一方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就应支付护理费。法院最终认定,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曾XX的出院医嘱、病案资料以及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采纳了曾XX一方的意见。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该给
法院查明,有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证据。XX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曾XX一方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法院最终认定,XX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采纳了曾XX一方的意见。
三、终审判决,尘埃落定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曾XX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病历、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承担应有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专业律师,保驾护航
这起劳动纠纷二审案件,最终劳动者胜诉,成功保住了10万余元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邓泳怡律师功不可没。邓泳怡律师从业10多年,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她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广东海洋大学法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让她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处理本案时,她系统梳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反驳了XX公司的上诉理由。正是她的专业和负责,才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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