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张加班工资,但需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原告安排的加班以及实际加班时数。2014年开始执业的吴俏俊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抓住这一关键证据规则,为原告公司制定了有效的维权策略。
吴俏俊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2023年,吴俏俊律师在接受XX公司委托后,立即着手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自2014年执业以来,吴俏俊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她仔细研究了原告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精准梳理计件工资制下的劳动事实。
2023年XX月XX日,案件在法院立案。吴俏俊律师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明确原告未安排被告加班的事实。吴俏俊律师指出,原告实行计件工资制,未设置劳动定额,仅要求完成时限,安排的工作量可在时限内完成,被告作为熟练工无需加班。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均未要求被告按标准工时打卡,也未在工作日外要求加班,被告工资按工作数量计算,与考勤无关,原告无义务保存被告自行打卡记录,且被告工单不真实,确认提货日系原告给的最后时限而非加班时间。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起初对于加班事实的认定存在一定疑虑。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被告是否存在原告安排的加班情况。吴俏俊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主张存在加班事实并要求加班工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原告安排的加班,也不能证明实际加班时数。同时,原告实行计件工资制,被告超过8小时工作的量也计入工资总量,多劳多得,不排除被告为多劳多得而自愿加班的可能性。即使按被告主张的加班时间折算,其计件工资也未低于同期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最终,法院采纳了吴俏俊律师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确认原告XX公司与被告CXX已于2023年X月XX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XX公司无需向被告CXX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加班工资11321.38元,并驳回被告CXX的其他请求。吴俏俊律师成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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