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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芳律师:公司称员工不符录用条件,法院却判公司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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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098人看过
劳动关系专业律师 朱秀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0人
律所: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51191106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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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家建设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结果却被法院判定为违法解除,还得支付赔偿金。这起劳动纠纷案件,最终的走向令人意想不到。
朱秀芳律师:公司称员工不符录用条件,法院却判公司违法解除

案件基本事实

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过了几天,在3月4日,建设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建设公司诉求是判令其无需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其理由是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被告缪X某则认为建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建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包括缪X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在“简历造假”方面,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建设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从建设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缺乏有效证据佐证。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秉持审慎态度,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建设公司应对其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核心在于审查其解除事由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明确的法律/制度依据,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程序。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

最终判决结果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起案子由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和陈xx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关键证据,像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这些都是维权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的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建设公司原本以为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成功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想到最终被判定为违法解除,还得支付赔偿金。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警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依法依规。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她在本案中能够精准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在庭审中进行专业抗辩,最终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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