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被告杜XX、雷XX向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告向二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蓝X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主张,仲裁委仅以转账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用人单位实际为宁夏汇某公司,且被告曾签署过“空白”劳动合同,所以不应支付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被告则辩称,他们分别于2023年3月、5月入职原告公司,从事施工员工作,原告按月发放工资,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张瑞律师现执业于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拥有7年专业法律服务经验,核心服务区域为银川,业务覆盖宁夏、陕西、内蒙、甘肃等地。她还是银川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内蒙阿拉善行政公署顾问团队成员等,执业以来处理案件超300件,经验丰富。此次她作为被告杜XX、雷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了全面的证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她调取了二被告的银行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明细表等证据,结合案涉项目实际由原告开发建设、二被告受原告安排从事相关工作的事实,充分论证了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张瑞律师围绕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工资支付凭证的证明力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有力反驳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案涉工程投资人和管理人,二被告在案涉工程中任施工员一职,且原告按月向二被告发放劳动报酬,二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投资工程的必然组成部分,故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令原告蓝X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杜XX支付2023年5月17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26787.53元,向被告雷XX支付2023年3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52689.66元;原告不支付二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驳回原告蓝X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蓝X某公司负担。
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大家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流水、聊天记录等。要是和单位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瑞律师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通过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帮助劳动者追回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她执业多年,处理过超300件案件,还担任多家政府及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经验丰富。此次案件的胜诉,也展现了她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出色的庭审辩论能力,以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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