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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资核算出错,劳动者获赔金额低?看律师二审如何力挽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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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671人看过
工资福利专业律师 李佳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01人 执业5年
律所: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30120211137531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624615933
案例展示: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成功帮助数百位劳动者追索工资及赔偿补偿等相关待遇,在劳动争议及工伤赔偿领域经验丰富。法律基础扎实,办案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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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一审法院将待岗期生活费计入平均工资,导致劳动者获赔金额偏低。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此时李佳莹律师介入二审,她能否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劳动者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平均工资核算出错,劳动者获赔金额低?看律师二审如何力挽乾坤!

劳动者于XX拿到一审判决时,满心的期待瞬间被失望所取代。一审虽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竟将部分待岗期间公司支付的生活费计入基数,使得核算标准大大偏低。于XX知道,这样的结果对自己极为不利,于是他委托了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的李佳莹律师代理二审,期望能纠正一审的错误。

接受委托后,李佳莹律师迅速投入到案件材料的梳理中。她深知,本案的核心就在于如何正确认定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资基数。在二审中,李佳莹律师开启了精准的“拆解”模式。她首先明确工资计算周期,强调计算赔偿金应依据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应得工资。她在法庭上清晰地指出,公司因自身生产计划安排的待岗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此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接着,她结合公司支付记录,精准锁定计算区间,成功将不应计入平均工资的月份从计算周期中排除。

对于公司主张的“合同到期终止”理由,李佳莹律师毫不留情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反驳。她指出,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缺乏依据,进一步夯实了公司行为属违法解除的性质。围绕入职时间、应享年假天数等事实,她也提供了清晰的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在法庭上,她逻辑严谨地陈述,精准运用法条和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公司方的上诉理由,详细论证了己方上诉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李佳莹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还有一些独特的习惯。她在研究案件材料时,会反复把合同和相关文件读出声,以此来寻找其中的逻辑断层。在会见当事人时,她会花很长时间观察当事人的微表情,从中捕捉一些细微的信息,这有助于她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全貌。她始终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或快速推进程序,或通过谈判调解争取最优结果。

最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佳莹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在计算赔偿金时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于XX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得以提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显著提升,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数额也相应提高。案件结束后,于XX心中的阴霾一扫而空,他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而李佳莹律师在结案后,还会给当事人发去信息,询问后续情况,给予一些法律上的建议,这份小小的关怀,也让当事人倍感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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