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元工龄工资引发的离职
黄某于2016年入职某科技公司。2024年5月起,公司在未经黄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取消了其每月700元的工龄工资。黄某于2024年9月以“公司违法降低薪资标准、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信之源律所的核心论证
公司抗辩称:工龄工资只是福利,且我们增加了服务技能考核绩效,整体工资未降低。信之源律师团队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指出:
工龄工资与工作年限挂钩、按月固定发放,符合工资的法定要素;
新增的绩效需经考核才能发放,具有不确定性,不能等同于固定工资;
公司单方取消工龄工资,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在此基础上,律师成功主张黄某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928.7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028.6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508.24元。
行业启示:很多企业以为“工龄工资”可以随意取消,信之源律所的这一案例明确指出:工龄工资属于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单方取消即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有权被迫离职并索赔经济补偿。这是一条对所有用人单位都有警示意义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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