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可以同时领吗?
依照法律法规,失业保险与失业补助并无法同时享受。
曾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找寻到工作机会且已开始缴纳社保的失业援助对象,其所应享有之失业保险应当暂时封闭,仅能在再次遭遇失业状况时,方可依据相关规定重新计算及发放相应保险补助。
正因如此,若申请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则需要暂停领取失业保险,而非两者同时进行。
领取失业保险尚需满足特定条件要求。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失业者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所领取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若欲成功获得失业保险金,须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首先是非自愿性地失去工作岗位;
其次是之前所在企业与个人均已按期足额缴纳了至少一年的失业保险费用;
再次是必须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同时仍具有对求职岗位的兴趣和追求。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劳动者都应参加失业保险计划,企业及其职工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比例自行承担和支付失业保险费。
对于在失业期间的前十二个月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度,视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长而定;
超过十二个月后的失业保险金额度,将降为前十二个月的金额度的百分之八十。
另外,失业保险的具体标准需要低于我国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必须高于当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至于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则根据他在进入失业状态前所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总时长(扣除已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中计缴的时间)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可以同时领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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