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诚实举证。
3、在履行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对引起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6、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
7、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驳证据。
8、依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
9、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10、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劳动人事争议举证责任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