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需结合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性、员工工龄长短、工资基数三项要素综合确定。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法定支付情形的,按以下规则核算。
核算标准参照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对应发放一个月的工资。
工作时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核算。
工作时长不满六个月的,仅发放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月工资核算基数,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员工平均应发工资,涵盖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员工月平均工资高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基数统一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封顶核算,对应的补偿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需按前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足额支付后,无需重复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
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主动提出辞职等情形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