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劳动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凡是用工机构,若在与员工建立
雇佣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未能及时签订书面
劳务合同,或者是一年之内未与员工签订过任何书面劳务合同,则该机构应对此期间每位员工每月额外支付两倍的薪资作为补偿。
换言之,倘若用工机构未能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署正式的劳务合同,那么员工便有权利要求该机构对其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的薪资进行双倍支付。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员工强制要求用工机构支付两倍
工资的权利并不稳定,因为这其中包含了一定期限的时效性问题。
通常来说,这个时效期限是从员工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且时效期为一年。
此外,员工还需特别留意保留相关的
证据材料,例如工作证件、工资发放记录以及考勤记录等等,以便于证明他们确实与用工机构存在着合法的
劳动关系,并且能够准确地确定他们的
入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