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阶段,
劳动者自行离职,原则上不应受到扣除薪资的惩罚。
然而,若劳动者未能严格按照相关
法规条文,提前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对用人单位造成了相应的
经济损失,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具体情况,请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方式并非直接从劳动者薪资中扣除。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试用期劳动者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若是未经事先通知即擅
自离职,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实其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失,并且损失结果与劳动者自行离职之间有着直接关联,这样方能向劳动者提出
赔偿要求。
然而,即便存在赔偿事项,也不得超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并且不能超过服务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总而言之,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劳动者的薪资直接扣除作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