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劳动法律
法规之相关条款,对
辞职员工的
经济补偿标准须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例如,倘若员工由于雇佣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未按规定为其人员缴纳
社保费用、未履行
劳动合同中关于提供劳动环境的约定等等)的不当行为而不得不选择提出离职,那么用人公司应当向该名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
此时,
经济赔偿额将按员工本人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份数计算,每满一整年即需支付该员工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标准的金额作为
赔偿;然而,对于那些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却不足一整年的员工,则需要按照一整年来进行核算;至于工作时间尚未达到半年的
劳动者,其得到的赔偿将为半个月工资的标准。
另一方面,如果员工是出于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并且雇佣单位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过失之处,通常来说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然而,若是雇佣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共识,决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
合同关系,那么雇佣单位同样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