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禁止
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此制定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统一标准。
实际上,这部分内容往往需要根据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的商议进行具体落实。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通常会将以下几个因素纳入考虑范畴:
首先是劳动力市场上的平均薪资水平,即劳动者离职前每月的平均收入;
其次是竞业禁止协议的
有效期;
最后则是劳动者在原单位所担任的工作职位及其可能接触到保密信息的深度与广度等重要因素。
在某些地区,往往会采用以劳动者离职时当月平均
工资为基准的一定比例作为竞业禁止补偿金额的计算依据,例如选择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或是五十执行,并且这些补贴通常会按照月份逐次发放给劳动者。
若在商谈过程中双方未能就竞业禁止补偿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达成共识,倡议劳动者能够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同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按照其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月为单位进行
经济补偿的请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者在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其当月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当地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法定最低薪资标准,那么他们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按照当地的法定最低薪资标准进行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