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比例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时,员工无法行使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请求
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却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或者
赔偿相应
经济损失的要求。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照相关
法规和政策流程为
劳动者办理了完备的社会保险手续,那么当劳动者对于
社保缴费基数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应当选择通过行政途径提出申请并寻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解决,而这类问题不能作为劳动者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索取
经济补偿金的合法理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