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员工怀有身孕之际,其所属的公司倘若擅自中断缴纳
社会保险,则该受雇者可直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征收部门进行检举或投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她还拥有通过
申请劳动仲裁,解除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关系并要求相应
赔偿的权利。对于在休
产假期间出现的
社保断缴情况,相关受雇者可以在产假结束后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交。所谓的“生育津贴”,是专门针对职业女性因生育因素暂时离岗期间所发放的生活补贴金。已成功加入
生育保险体系的职场人士,其生育津贴将依照所在用人单位之前一年的员工月均
工资为基础,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相应支付。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