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关于
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为每满一年,则应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补偿;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亦可视为已满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未满六个月的工作期而言,将仅发放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相应的补偿。
至于本条所涉及的“
月工资”概念,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被正式解除或截止前的最后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酬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