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雇员有权请求企业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
(1)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应根据
劳动者在当前企业中的服务年限,以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额度的方式进行支付。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时间段,则按照一年的容量进行计算;若服务年限未达半年,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额度的
经济补偿。
(2)若劳动者当月的
工资水平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处直辖市、设立区级别的地方政府所发布的本地域上年度平均职工月薪资的三倍,那么向该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进行支付,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上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3)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他们必须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