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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一生只能领取24个月吗

依据中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以及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4条所明确的规定表明,失业金并非一个人在其一生中只能享受24个月的待遇。事实上,失业金的领取期限乃是依据失业人员在失业前所处的工作单位以及他自己按照相关规定所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来决定的。当这些人员重新投入到新的职业生涯当中并且遭遇再次失业时,他们在这个时候累积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将会被重新计算,从而使得他们能够领龋取的失业金的期限得以与之前因故未能领到的那部分失业金的期限相合并进行计算,然而,合并计算之后的总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所以,一个人在其一生中的每次可领取的失业金的最长有效期为24个月,这其实并不意味着他只能享受到24个月的失业金。只要符合相关领取标准,那么他们就有机会再次领取失业金
至于详细到每个月份的具体数额,则与其在失业期间所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期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例如:当累计缴费年限在达到1至5年之间时,失业者可以领取最长为12个月的失业金;若累计缴费年限在达到5至10年之间时,失业者可以领取最长为18个月的失业金;而对于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0年的人士来说,他们则有权利领取最长为24个月的失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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