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雇员提供
社会保险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之相关条款,用人单位必须于员工自上岗之日起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机构为员工进行社会保险注册登记。
若未能按照此条款进行社会保险注册,则应由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机构依法审批并确定该用人单位所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试用期阶段作为
劳动合同整体期限中的组成部分,并非孤立存在的,且在试用期中所签订的雇佣协议也具有
法律效力。
因此,试用期也应该纳入到社会保险范围之内进行统一管理。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定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员工社会保险,那么被雇佣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需求。《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