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时至合同期满后被解雇所涉及到的补偿问题,我们有以下重要内容须知:
若非因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条款上主动提出维持或进一步提升签约标准,而在此基础上劳动者仍然表示无意愿继续与该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有权依此时间段及规定来解除与其的合作关系。
除此以外的所有情况下,当用人单位决定结束与员工之间的合同,都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个补偿的具体数额是按照劳动者在如今所在公司的服务时间而定的,每满一年则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给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的服务期限已超出六个月但还不满一整年的,那么就可以视作已为一年进行计算;
反之,如在同一单位服务的时间未达到六个月的,则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