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工留薪期间,根据相关法规,员工所服务的企业应以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来进行每月费用的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若遇特殊情况还能额外延长12个月。
在此过程中,如果员工的薪酬低于其所在统筹区域内全体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则应参照该统筹区域内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的60%为准;
反之,如果员工的薪酬高于其所在统筹区域内全体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00%,那么就应该参照该统筹区域内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的300%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