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渎职罪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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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罪。其犯罪动机则是多种多样,如为了显示自己消息灵通而加以炫耀;为了贪图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贪恋女色或碍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胁利诱而提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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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该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该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

    二、区分该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

    (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而后者的对象除了国家秘密以外,还包括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影响国家安全的情报。

    (三)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国家秘密;而后者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其法定行为方式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四)构成犯罪情节轻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而后者则在构成犯罪上没有情节的要求。

    (五)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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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刑标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以上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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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等;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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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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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5:10:19

核电工程质量保证管理条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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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04:31:23

我干防水工程,遇到拨款问题,想以人工费套取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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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01:47:27

竣工验收可以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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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02:41:07

想了解,建筑工程标准图审计法如何,2026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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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00:57:27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由谁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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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设单位违规指定供应商、压缩合理工期等导致事故发生,需担责;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文件造成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未按标准施工、偷工减料导致的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监理且有过错,应承担监理责任。 为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及明确责任,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不违规干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标准提供文件。 3.施工单位严格按图纸和标准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4.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5.相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全程的监管,及时介入事故调查认定责任。

2026-05-31 06:28:33

关于放弃工程优先权的约定有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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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放弃工程优先权的约定一般有效,但需满足是承包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需遵循自愿、公平、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原则。若放弃工程优先权的约定符合前述有效条件,便是合法有效的。然而,在实践中建设单位若利用优势迫使承包人放弃该优先权,进而使建筑工人工资难以保障,违背了公平原则且损害第三人利益,此约定就可能无效。另外,在工程价款确定且存在拖欠事实后约定放弃优先权,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也可能被认定无效。判断此类约定效力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以此平衡各方利益。若在工程优先权相关事宜上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6-05-29 17:25:32

你好,房屋底层改造出了夹层,导致工程质量有问题,这个责任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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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03:59:37

工程验收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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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3 15:07:47

建设工程项目部安全资料包含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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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部安全资料通常包括:1. 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2.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4. 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 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7.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8. 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记录9.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情况10.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和记录这些资料有助于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22 04:54:39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有什么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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