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若涉嫌擅自使用单位车辆进行私人事务处理的行为,若这种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背了所供职用人单位内部的明确规章制度,那么该用人单位便有权依法终止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然而,如果在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那么该单位就无法以该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来单方面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因为这样做无疑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为了确保规章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用人单位在制定、修订或决定诸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深入讨论,提出具体的方案和建议,然后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最终确定相关内容。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将这些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向公众公布,或者直接通知每位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