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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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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其次,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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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1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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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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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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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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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4:27:04

我担保5万元在法律情况下什么结果

最近回复:

作为担保人,如果你担保的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你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具体结果取决于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担保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和期限等。如果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你代为偿还5万元债务。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9:01:26

担保赃款的能起诉吗

最近回复:

1.为赃款担保可起诉,但要考虑担保合同效力。因赃款属违法犯罪所得,以此为担保的合同可能因违法而无效。 2.若合同无效,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错,各自担责。 3.起诉要准备证据,证明担保事实和款项为赃款。法院会综合判定合同效力和各方责任。涉及刑事犯罪,按先刑后民原则处理。

2026-06-04 08:18:08

欠条债权人是起诉担保人还是起诉债务人

最近回复:

保留借条和转账记录,书面催收中断三年诉讼时效。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账。利率超LPR四倍(约14%)不受保护。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信用卡逾期一定要出庭别缺席。

2026-06-04 05:36:30

若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责任谁来承担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债务人死亡时,债务以其遗产进行偿还。若继承人继承遗产,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继承遗产就需对相应债务负责。 (2)当担保人死亡,其担保责任由遗产承担。若有继承人且继承人继承遗产,要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可就担保人遗产优先受偿,保障了债权人的部分权益。 (3)若债务人和担保人遗产均不足以清偿债务,未清偿部分债权消灭,这是基于实际情况的一种处理方式,避免过度追究无法实现的债权。 提醒: 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情况时,要及时了解遗产状况并主张权利;继承人在决定是否继承遗产时,需谨慎考虑债务承担问题,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5:11:47

连带保证责任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近回复:

(一)若作为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可根据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二)若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要及时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履行保证责任,避免因不履行被起诉影响个人信用。 (三)若作为债务人,应积极履行债务,避免因自身不履行导致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向自己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26-06-04 05:06:10

车辆抵押是否需夫妻二人共同签字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车辆产权归属决定抵押签字要求。若车辆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抵押时仅需所有权人签字,另一方无需签字。 (2)当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法律,处分共同财产需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此时车辆抵押通常需夫妻二人共同签字。 (3)若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车辆抵押,抵押合同效力会受影响。不过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而夫妻另一方权益受损时可向擅自处分方索赔。 提醒:进行车辆抵押时,要先明确车辆产权归属。涉及共同财产抵押,务必双方共同签字,避免后续法律纠纷,如有疑问可咨询。

2026-06-04 01:37:48

担保人签字过20年,担保现在还有效吗

最近回复:

1.担保责任受保证期间约束,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是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债权人不在该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后者不再担责。 2.即便没约定,保证期间最长也到不了20年。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三年,债权人未有效主张权利,时效经过,担保人可不担责。 所以,担保人签字过20年,担保基本无效。

2026-06-04 00:43:07

担保人若没合同,要怎么进行处理

最近回复:

1.无担保合同,先确认担保关系真假。若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担保事实,担保人或担责。 2.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可积极应诉,用证据证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担保关系不成立,则无需担责;若成立,按规定和认定范围担责。 3.担责后,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有无合同非认定唯一依据,关键看其他证据。

2026-06-04 00:20:05

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是什么

最近回复:

1.担保期限约定不明,指担保合同里对担保期限约定模糊难定。比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 2.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 3.债权人要在这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否则保证人不再担责。 4.明确约定担保期限,能平衡双方利益,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2026-06-04 00:19:37

我帮人担保被骗了,怎么维权?取消这个担保?

最近回复:

我是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很高兴能够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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