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鹏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现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 多年专注研究刑事辩护领域、公司法领域、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服务,赢得社会的广泛好评! 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敬业精神,专业高效的办好每一个案件。 所办经典案件包括轰动全国的“上海杀妻藏尸案”、“广东熊某某特大贩毒案”、“高某强贪污案”、“山东鑫盛集团非法吸收存款案”、“北京威尼著作权纠纷案”、“上海金根工程纠纷案”等大小近两百多起案件的辩护或代理。 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具体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是您身边值得信赖和托付的法律专家!
短视频已经逐渐融入了当今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经营者们敏锐察觉到了通过短视频宣传业务、拓展客源的商机,但此类行为也带来了侵害消费者肖像权的潜在风险。基本案情网传某公司的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胡某勇在闹市与一名女子逛街,两人举止亲密,被一名
各地有关彩礼的风俗都不一样,有关彩礼数额的确定,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的。目前在实务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案例发生,夫妻双方结婚后发现双方不合适又诉至法院进行离婚,同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那么对于这样的案例,到底是
基本案情2021年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上李某驾驶货车,梁某承担70%主要责任,李某承担30%主要责任。梁某车上乘客王某受伤严重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梁某认为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意见王某搭乘梁某驾驶的车辆未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也是我国新《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即将施行的新《公司法》多处体现了对市场经济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强调了在公司设立、运营和重组过程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对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现实难题提供了具体
实务中,公司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在公司任职,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往往会出现大股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那么在即将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又是如何去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其成为公司运营不当或他人滥用权利的
如何成为公司的股东?法律上对于这一问题有着详尽的规定,因此如果想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肯定是不会出现偏颇的。但是现实生活总是千变万化的,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情况脱离原来法律预设的轨道运行。今天通过案例,我们来探讨
基本案情2023年4月6日,原被告互加微信后,原告向被告购买蜥蜴及宠物设备事宜。双方约定原告支付4600元向被告购买活体蜥蜴2只及宠物设备若干(具体不详)。微信聊天中,被告称“最低4688元”原告称“4600成交”、“我这就打款”。被告表示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0日,阿赵因企业经营困难面临破产,故向朋友阿秦借款500000元,阿秦应允,通过网银向阿赵转款5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21年6月10日归还,并由共同的朋友小刘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当日,阿赵向阿秦出具
在日常生活中,债务人为公司,如果债权人发现目前公司债务已不能偿还,是否只能认栽呢?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办法让债务人清偿呢?答案是可以的,但是前提是要公司的股东在出资时并未如实或者足额出资,那么这个时候债务人可以要求那一位未如实或者足额出资的股东
基本案情原告郭某所住居民楼开始筹建电梯,筹建过程中郭某对此事有不同意见,既未和其他业主一起签署《授权委托书》,也在《加装电梯集资确认表》中备注“郭某放弃集资”。最终,案涉居民楼楼的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同意业主总面积为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