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期定为一年。
该仲裁时效期自纠纷方知晓或是应当知悉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
在此前提下,若由于某种原因,如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向相关部门寻求法律援助以及得到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导致仲裁时效中断,则从中断之时起,仲裁时效期将重新进行计算。
然而,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上述第一款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期内提出仲裁申请,那么仲裁时效将会暂时中止。
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将继续进行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的限制;
但若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则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