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关于工龄工资计算所遵循的标准如下:首先,对于在本公司持续全职工作满一年之久的员工而言,每月的工龄工资固定为人民币伍拾元;其次,对于在本公司继续全职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来说,他们每月的工龄工资将调整至人民币壹佰元;紧随其后,接着在本公司坚持全职工作满三年的员工,其每月的工龄工资进一步上调至人民币壹佰伍拾元;再者,对于那些在本公司持续全职工作满四年的员工而言,他们每月的工龄工资将上调至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此后,凡在本公司持续全职工作每增添一年的员工,其每月的工龄工资也会以同等幅度递增。值得一提的是,达到累积十年后,工龄工资将封顶不再向上增长。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若员工因故累计停工或缺勤时间超出15个自然日或者一年内累计停工或缺勤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同其放弃相关工龄收益资格,需受限于“新员工”待遇原则,且需重新进行工龄核算(除经总经理特别批准外)。对于此类情况下终止服务的员工,如果日后决定再次加入本公司,原有工龄将须作废,具体工龄以重新入职日期为准重新算起。而对于新招聘员工试用期阶段,我们并不计入工龄计算。
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对于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整年的工龄职工,均有权享有带薪年休假。无论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亦或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员工,只要满足“连续服务一年以上”这一关键条件,都同样拥有享受带薪年假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员工能够顺利度过年休假期,且在年休假期间,他们所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与正常工作时间段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