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二者主要区别之处的简要概述:
1.法律依据方面有所差异,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相关法规;
然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则除了受制于上述法规以外,还需要遵循其他一系列相关规定。
2.申请的前提条件不尽相同:
相较于调解而言,仲裁可视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环节。
3.在申请时效性和处理期限方面亦有异同:
鉴于实践需求,用人单位员工需在得知自身权益被侵害后于30个自然日内,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前述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进行调解;
而对于劳动者,他们至迟应在得知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是否遭受侵害之后的6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交仲裁请求。
4.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得以主持促成的调解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仅能依赖于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相比之下,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审并形成的仲裁调解书自签发之刻起便具有法定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就该问题提出新的仲裁要求或者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5.涉及处理事务的具体机构也存在一定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先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