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同属于维护企业商业机密的工具,然而两者在实质上并不相同。竞业限制主要体现为雇主对于塞掌握其商业机密或对企业运营具有关键影响力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规定他们在一段固定时间内不能在与原公司生产相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或者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亦不可自行制造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而保密协议则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旨在规定一方向另一方透露的书面或口头信息,且该等信息应被限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此期间,行使竞争禁止义务的员工所承受的经济压力应该以一种固定的方式来解决,即由原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指出的是,竞业限制的有效执行时间不能超出两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