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除非用人单位有意愿以原条件或改善后之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对此表示拒绝,否则,用人单位若选择结束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则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换句话说,只有当涉及以下三个要素且均得到满足的情况下:
1、用人单位表达出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
2、用人单位坚守或提升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3、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无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反之,如果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例如劳动者希望续签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却无意与其续签;
或者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无法接受并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