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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倒卖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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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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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认定标准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

    此处,须注意两点:

    其一,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所谓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

    具体表现:

    (1)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或者销售文物;

    (2)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其二,倒卖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非法经营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与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2、倒卖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的;倒卖文物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返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3、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既可以是无文物经营权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经营权的。主观方面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至于行为人实际上牟利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在我国的内海、领海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于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5、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属于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法条竞合,一般应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一赠送珍贵文物罪,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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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的量刑标准

    1、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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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立案标准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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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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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08:47:08

合同仅对对方违约责任作约定是否有效

最近回复:

结论: 合同仅对对方违约责任作约定一般有效,若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在规定时间内可行使撤销权。 法律解析: 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即为有效。仅约定对方违约责任虽可能显失公平,但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若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在合同未被撤销前,其是有效的。受损害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自身权益和应对方法,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4 08:11:20

单方定金违约应赔偿的金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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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定金方违约,不能要回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数额可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算定金。 3.实际交付定金和约定数额不同,算变更定金数额。比如签合同约定给5万定金,主合同标的20万,给付方违约的话,收受方可以没收;收受方违约,要返还10万。若实际只给3万,就按3万算,收受方违约返还6万。

2026-06-04 08:00:36

违约金过高或低,能不能找法院调整

最近回复:

(一)当认为违约金过高时,可向法院主张适当减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裁决。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通常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若觉得违约金过低,可请求增加,不过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6-06-04 07:08:39

若调解书存在违约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无需再次起诉,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运用多种执行手段,如查询、冻结、划拨违约方的财产,以促使其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 (2)非法院机构调解达成的调解书,情况有所不同。若经过司法确认,同样可申请强制执行;若未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需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待取得生效判决后,若对方仍不履行,再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 权利人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需注意申请执行的时效,避免因时效问题影响自身权益。若案情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5:21:34

什么方法可用于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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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诉讼时效通常按普通规定来,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该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满日起算。 3.持续性违约的违约金,从违约行为结束日起算时效。 4.分期支付违约金,各期分别算时效。 5.时效内,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起诉或仲裁等,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2026-06-04 04:40:41

二审调解书中违约金过高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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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二审调解书中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法院会综合衡量后调整。 法律解析: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二审调解书中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法院在处理时,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当事人需提供如实际损失相关单据、合同履行受影响证明等证据,来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查,若认定违约金过高,会作出调整,让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匹配,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如果遇到二审调解书中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6-06-04 04:23:49

倘若不参加旅行,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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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合同中不参加旅行算违约,赔偿标准视情况而定。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当事人可请求调整。 2.合同未约定时,旅行社按实际损失索赔,像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机票、酒店预订费等。报名早、距出发时间远,赔偿比例低;临近出发违约,赔偿比例高。 3.行程开始前转让合同,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算违约。

2026-06-04 04:22:08

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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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认为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的请求。 (二)准备好能证明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因为要承担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比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凭证等。 (三)可以从合同履行情况、自身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方面进行陈述,让法院或仲裁机构更全面了解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6-06-04 04:15:58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含违约金规定是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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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确保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样才能保证违约金条款有效。 (二)合同履行中,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三)若觉得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受损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以保障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6-06-04 03:49:19

法院会把过高违约金调整到什么数额

最近回复:

结论: 法院调整过高违约金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约定违约金超损失百分之三十一般会被认定过高,法院可能调低。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处理过高违约金问题时,重点考量违约造成的损失,同时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秉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当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通常会被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会进行适当调整。像在买卖合同中,若违约方逾期付款给守约方带来资金占用损失,若违约金远超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法院可能将其调整至损失的1.3倍左右,但具体数额仍需结合实际案情确定。如果您在违约金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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