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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倒卖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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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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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认定标准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

    此处,须注意两点:

    其一,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所谓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

    具体表现:

    (1)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或者销售文物;

    (2)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其二,倒卖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非法经营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与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2、倒卖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的;倒卖文物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返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3、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既可以是无文物经营权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经营权的。主观方面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至于行为人实际上牟利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在我国的内海、领海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于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5、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属于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法条竞合,一般应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一赠送珍贵文物罪,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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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的量刑标准

    1、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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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立案标准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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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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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4:02:16

买卖房屋实际占有法律效力是什么

律图南沙群岛

律图南沙群岛 最近回复:

结论:房屋买卖中实际占有房屋不直接导致所有权转移;合同有效时买方享有占有利益并可要求卖方协助登记,卖方违约可主张赔偿;合同无效时买方构成无权占有,需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所以单纯实际占有房屋不能让买方获得所有权。当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实际占有房屋后,可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等占有利益,也有权要求卖方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若卖方违约,如进行一房二卖且将房屋登记给第三方,实际占有房屋的买方虽无法取得所有权,但能依据合同或法律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而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实际占有房屋就属于无权占有,卖方有权要求其返还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若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08:10:58

违建房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平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1.违建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城乡规划法要求建房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建房未取得或未按许可规定建设,其买卖标的为违法建筑,转让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且违法建筑无法办理物权登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针对此情况,建议买卖双方在交易前仔细核实房屋的合法性,查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若已签订违建房买卖合同,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款项,避免陷入法律纠纷。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06 00:59:15

离婚后卖房是否要出示离婚证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

平台专业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1.离婚后卖房是否出示离婚证依房产产权归属和来源而定。若房产是离婚时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分割所得的个人财产,交易过户通常要出示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目的是证明房产经离婚析产归卖方个人,无其他共有人,保障交易产权清晰。若房产是离婚后卖方单独购置且房产证仅登记其一人姓名,一般不用出示离婚证,但要提供房产证等产权证明证实权属。2.对于涉及离婚析产所得房产交易的当事人,要提前准备好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等材料,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对于离婚后单独购置房产的卖方,要妥善保存房产证等产权证明材料,以备交易时使用。

2026-01-04 19:54:31

欠交物业费六年后还能被起诉吗

徐州法务

徐州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欠交物业费六年仍可能被起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该时效不直接限制物业公司的起诉权利,而是影响其胜诉权,需结合期间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判断。(2)若物业公司在六年内未以合理方式催交物业费,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诉讼时效已过,业主可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会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3)若物业公司在六年内有催交行为,如通过书面函件、短信等合理方式催交,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此时即便超过六年,物业公司仍有权起诉,业主可能需承担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等责任。提醒: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收到催交通知需及时处理;如被起诉,需收集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催交行为的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6-01-04 04:29:47

卖方不想卖房了拖着不还尾款怎么办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

律图专业咨询顾问队 最近回复:

结论:卖方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且拒不返还购房尾款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协商或诉讼维权,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卖方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且不返还购房尾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买方首先可与卖方协商,要求返还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协商不成,能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尾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诉讼时要提交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若合同有定金条款,买方能主张定金罚则,但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需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若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类似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4 03:23:47

物业异地起诉有效吗

汕头法务

汕头法务 最近回复:

1.物业异地起诉效力关键在于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若异地法院不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且合同未约定其为管辖法院,起诉通常无效,可能被裁定不予受理或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合同有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异地起诉有效。2.解决措施和建议:-物业起诉前要准确判断受诉法院管辖权,确保起诉有效。-业主若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法定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6-01-03 23:10:35

欠物业费超过多少才可以起诉

恩施法务

恩施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物业服务人起诉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关键在于业主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非欠费金额的大小。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会明确物业费的缴纳时间、数额及方式,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构成违约,这是物业服务人启动法律程序的核心前提。(2)物业服务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需履行催告义务。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时,物业服务人应先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的确定需结合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确保给业主足够的准备时间。(3)合理期限届满后业主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人有权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追讨物业费。即使欠费金额较小,物业服务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小区管理秩序,也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相关部门会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进行审理。提醒: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若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可通过协商或向相关部门反映解决,切勿直接拒缴物业费,以免因违约引发诉讼,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2026-01-03 03:43:56

起诉物业不赔钱怎么起诉

律图南昌

律图南昌 最近回复:

(一)确定管辖法院:前往物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二)准备起诉材料:1.起诉状,要写清楚原被告的基本信息、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2.原被告身份材料。3.证据材料。(三)提交材料立案:把准备好的材料交到法院立案庭,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缴纳诉讼费用,然后等待开庭通知。(四)开庭:在开庭时进行举证质证,陈述事实理由。(五)申请强制执行:若判决生效后物业未履行赔偿责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注意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三年,要及时主张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6-01-03 01:28:29

纠纷损毁财物超五千如何判

鄂州法务

鄂州法务 最近回复:

(一)确认损毁财物价值是否达到五千元以上。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财物价值进行评估,获取客观报告,明确是否达到涉嫌犯罪的数额门槛。(二)若涉嫌犯罪,主动与受损方沟通赔偿事宜。及时赔偿损失并取得对方书面谅解,该行为可作为司法机关从轻量刑的参考因素。(三)核实自身行为是否属于合法情形。若因正当防卫导致财物损毁,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此类情形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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