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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倒卖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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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人倒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如果倒卖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本罪,还必须同时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那些确实既无牟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而纯粹因为个人兴趣的,不以犯罪论处。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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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认定标准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

    此处,须注意两点:

    其一,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所谓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

    具体表现:

    (1)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或者销售文物;

    (2)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其二,倒卖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非法经营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与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2、倒卖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的;倒卖文物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返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3、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既可以是无文物经营权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经营权的。主观方面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至于行为人实际上牟利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在我国的内海、领海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于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5、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属于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法条竞合,一般应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一赠送珍贵文物罪,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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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的量刑标准

    1、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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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立案标准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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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卖文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范围认定。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或者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走私文物、倒卖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盗窃文物,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整体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一)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适用一般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三级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适用二级以上文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走私、盗窃、倒卖等行为的,根据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文物本身的等级或者价值,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所属不可移动文物的等级,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第十四条 依照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的,根据涉案文物的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文物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者结合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报告认定。

    第十五条 在行为人实施有关行为前,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及其等级作出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文物鉴定、价值认定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其中,对于文物价值,也可以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价格认证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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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1:49:36

车撞坏民房需给出的赔偿数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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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车撞坏民房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依据。需对民房的房屋结构、装修以及屋内物品等损坏情况进行评估。 (2)责任方要赔偿直接损失,也就是将房屋修复到原状所需费用,可借助专业评估机构或建筑公司给出修复方案与预算;若房屋无法修复,则按其市场价值赔偿。 (3)因房屋损坏使房主产生的间接损失,如临时租房费用等,责任方同样需要赔偿。 (4)赔偿遵循填平损失原则,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提醒:车撞民房赔偿情况复杂,不同案件细节不同赔偿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8:58:23

想了解,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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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需先解押还清贷款银行出结清证明去不动产中心注销抵押登记再办过户。开发商逾期交房可主张违约金每天万分之一到三。拆迁补偿不服60天内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行政诉讼。

2026-06-04 06:57:43

房屋倒塌拆迁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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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倒塌后拆迁是否有补偿要分情况,未超两年且有宅基地使用权能获补偿,超两年未重建或属违建倒塌通常无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宅基地使用权受保护,即便房屋毁坏,在未超过两年且宅基地使用权仍在的情况下,拆迁时能获得补偿,一般是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按当地规定执行。但要是房屋倒塌超过两年未重建,村集体可收回宅基地,原使用人不再拥有该宅基地,拆迁时就没有补偿。同时,若房屋是因违反规定被认定为违建而倒塌,拆迁通常也无法获得补偿。若您对房屋拆迁补偿情况存在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晰自身权益。

2026-06-03 0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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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20:03:04

拆迁房外面的防盗窗能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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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解决了吗

2026-06-02 09:04:16

家庭成员面对拆迁款应怎样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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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拆迁款分配要依据不同情况处理,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分配会考虑对房屋贡献和居住情况等因素。 法律解析: 在拆迁款分配问题上,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若按人口补偿,每人有对应份额;按房屋面积补偿且房屋为家庭共有,各共有人按产权份额分配。有拆迁补偿协议的,应遵循协议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家庭成员可自行协商分配方案。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同时,在分配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对房屋贡献大小、居住情况等因素,对房屋建造、翻修贡献大的成员可适当多分,居住困难的成员也会得到照顾。如果您在拆迁款分配方面遇到难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2 0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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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拆迁房子未过户一般有补偿,补偿对象需分情况确定。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实际交付且买方入住,虽未过户,买方作为实际使用人,可获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因实际居住产生的补偿。 (2)房屋价值补偿款,按产权登记名义上归卖方,但买方有权依合同要求卖方支付给自己。 (3)若房屋未过户是因有产权纠纷等问题,补偿款会被提存,待纠纷解决后确定归属。 提醒:买卖双方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纠纷;遇拆迁未过户,按合同协商补偿款分配,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2026-06-02 07: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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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在娘家拥有房产,根据物权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归房产所有者,即能获得房屋拆迁补偿。 (2)户口在娘家村集体且符合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当村集体因土地征收等发放补偿款时,有权获得对应份额。 (3)户口已迁出娘家村集体且在娘家无房产,娘家宅基地拆迁相关补偿通常与之无关。 (4)若基于血缘关系能继承父母拆迁房屋,即便户口迁出等,也可获得相应拆迁补偿利益。总之,能否获得及获得多少补偿,需综合房屋产权归属、户口情况等判断。 提醒:拆迁补偿情况复杂,不同情形结果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自身情况。

2026-06-02 06: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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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拆迁时水井通常有补偿,被拆迁人可与拆迁方协商补偿,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征收土地要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水井作为地上附着物,其价值在拆迁补偿范围内。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通常会综合水井的建造材料、深度、直径、使用情况等因素评估价值。被拆迁人能和拆迁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若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可要求评估,还能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6-01 06:26:35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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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不统一,各地依据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2.征收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类似房产市场价,由专业机构评估。 4.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按实际搬迁及过渡期限给予。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效益和期限等确定。 6.可关注当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了解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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