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每天都在发生,在承认借款事实的前提下,是否归还了借款往往是借款双方争论的焦点,那么法律对于借款是否归还怎样规定的呢?
案例简介
2014年1月4日,江某和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江某借给王某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4年1月7日,金鹏公司向江某出具《担保承诺书》,为王某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江某于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9月9日分六次向王某汇款979万元。还款期限届至,王某于2014年9月3日至2014年12月12日出具了四张借条共计1000万元。后江某要求王某还款未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江某主张王某欠款979万元及利息,并出具《借款合同》、汇款凭证、借条等证据。
王某辩称自己已经归还江某借款,并提供显示有向江某转账数额的银行凭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长期、多次借贷关系,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江某共向王某汇款2942.5万元,王某无证据证明已归还江某借款。判决王某承担偿还借款979万元,并支付利息131万余元。
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1、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合同履行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交付款项合同生效。本案中签订合同后,江某向王某汇款共计979万元。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江某履行还款义务。
2、被告应对归还借款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借款合同,王某有还款义务,如主张已经归还,则需对自己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庭审理中,王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向江某转账共计1559.25万元,不能证明此转账用于归还借款,也未收回之前出具的借条或者出具收条证明用于还款的目的,且此数额与江某对己方的借款数额相差1383.25万元,亦不能证明已经归还此差额。
小编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还款时务必要收回借条(包括欠条)原件,并要求出具收条,以证明还款目的,双方借贷关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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