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区的女员工在享有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还可额外获得188天的分娩假期,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首先,女员工作为母亲理应享受产前15天的休假权益;
其次,只要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条例之规定,妇女在孕期生产子女后,除了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假期之外,她们还能够向公司申请并延长生育假期60天;
此外,如果婴儿需要进行母乳喂养,那么女员工将有资格再延长一个月的哺乳期。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