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最长能签订多长年限,而是将这个决策权赋予了雇主以及雇员之间进行自由磋商。
在实际操作中,雇主与雇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指雇主与雇员双方共同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与雇员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从而制定出一份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期限长短不一,既可以长达数年甚至十余年,也可以短至仅有一年或几个月。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指雇主与雇员双方共同约定无确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形式。
同样地,雇主与雇员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从而制定出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雇员有权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非雇员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雇员在该雇主处连续工作满十年;
(2)当雇主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雇员在该雇主处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差十年;
(3)雇员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下,继续订立劳动合同。
最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指雇主与雇员双方共同约定以某项特定工作的完成作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形式。
一旦这项工作或者工程顺利完成,那么这份劳动合同也就自动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与雇员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从而制定出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