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当事人欲提起离婚诉讼,并不存在一个月的冷静期限;
然而,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则需等待一个月的冷静期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的第三十天为限,如若任何一方均无意愿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则可依照规定向婚姻登记机构撤销该次离婚登记申请。
当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满三十日后的第三十天,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若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