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什么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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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构成要件

    (一)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要件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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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对来说,违法的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大,达到非以刑罚加以惩治程度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操纵行为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至于全案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1、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即行为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常犯、累犯;2、行为人行为的结果状况,即行为人实际谋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数额大小,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和不利影响是否严重、恶劣;3、行为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具体手段、方式及其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次数。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没达到“情节严重”的,只对行为人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此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异常复杂,有时与合法行为相交错混合同时进行,有时以合法交易行为作为掩盖。这样要求司法机关要严格掌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将操纵交易价格行为与合法交易行为区分开来。

    二、本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显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都包含着有关证券投资者在不真实情况的诱导下可能或实际作出不符合本人意愿的证券交易行为,因而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两罪存在着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大多数为证券、期货投资者或从事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虚假证券、期货行情,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可见,一方面,两者的诱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证券、期货行情,后者是虚假信息或不真实的交易记录,另一方面,被骗者的主观过错存在着差别,前者的诱骗具有间接性,后者的诱骗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骗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要高些,相应地承担更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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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量刑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6)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7)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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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 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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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 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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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2-05 09:59:38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想了解不遵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会有什么后果?

最近回复:

您好可以说一下具体情况

2026-02-05 06:05:21

酒店商标侵权案正常来说会怎么判

最近回复:

(一)酒店若涉及商标侵权案,被侵权方应尽力收集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或自身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的证据,以此确定赔偿数额,这更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 (二)若难以确定上述数额,要积极向法院提供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等方面的证据,让法院在五百万元以下合理判定赔偿。 (三)被侵权方除要求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法院让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若侵权情节严重,可向相关部门反映,促使其对侵权方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026-02-05 03:32:24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

最近回复:

(一)企业和个人在使用商标前,应通过商标查询工具,确认所使用的商标未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冲突,避免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二)进货时,要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质和商品来源,要求其提供商标使用授权等相关证明文件,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不参与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活动,不进行反向假冒行为。 (四)发现他人有商标侵权行为,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举报,避免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026-02-04 16:02:54

商标延展的时间期限

最近回复:

商标续展就是商标到期前一年开始申请续展。

2026-02-04 09:13:40

个人侵犯了商标权会带来什么后果

最近回复:

个人侵犯商标权要承担多方面责任。民事上,被侵权方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等依次确定,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加重赔偿。行政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工具并罚款,依据违法经营额不同处以相应罚款。刑事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刑罚。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企业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做好商标监测。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行为。 3.对于个人,要提高法律意识,不实施侵权行为。

2026-02-04 08:54:34

个体户侵权后赔偿标准究竟是什么

最近回复:

1.个体户侵权赔偿区分不同情形有不同标准。侵害人身权益,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需额外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先按权利人实际损失赔偿,难以计算则按侵权人获利赔偿,两者均难确定时由法院依侵权情节等判决。 2.解决措施和建议:个体户应加强法律意识,了解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在经营活动中避免侵权行为。遇到侵权纠纷,双方可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被侵权人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2-04 07:19:33

公司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该是多少

最近回复:

1.公司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有多种确定方式。优先按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确定,包含直接和间接损失;若实际损失难确定,按侵权人侵权获利确定,如侵权商品销售利润。 2.当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都难确定时,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确定数额基础上,按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 3.若上述方法都难以确定赔偿数额,法院会根据侵权情节判五百万元以下赔偿。并且,赔偿数额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像律师费、公证费等。 建议公司加强商标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遭遇侵权时,积极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6-02-04 01:37:47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2000万判多久

最近回复:

1.假冒注册商标涉案2000万属情节特别严重,依相关法律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里,法院量刑并非仅依据涉案金额,会综合考量犯罪动机、自首立功表现、退赃退赔等多种因素。 2.若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像有自首行为或积极退赃退赔,法院会在三年以上适当从轻量刑。若没有从轻情节,量刑则可能接近十年。 3.建议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争取立功表现,这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积极退赃退赔,展现悔罪态度,也有助于从轻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便利。

2026-02-04 01:01:09

哪些情况属于注册商标侵权条件

最近回复:

(一)若自身为商标注册人,应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及时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可通过定期市场巡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一旦发现侵权,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商品实物、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等,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二)若怀疑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可先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若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于商家而言,在进货时要严格审查商品来源,确保所售商品不侵犯他人商标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商标授权文件等资料。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026-02-03 17:14:13

商标侵权抗辩方法有哪些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合理使用抗辩包含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叙述性使用是对本商品通用名称等的正当使用,指示性使用是为说明商品用途等合理利用他人商标。 (2)在先使用抗辩规定,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前,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近似商标,可在原范围继续使用。 (3)权利用尽抗辩指出,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首次投入市场的商品,他人合法取得并销售不构成侵权。 (4)非商业性使用抗辩强调,未用于商业活动、无商业目的的商标使用不构成侵权。 提醒: 不同抗辩方法适用条件不同,遇到商标侵权纠纷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适用的抗辩方式,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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