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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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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构成要件

    (一)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要件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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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相对来说,违法的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小一些,只有那些危害社会程度较大,达到非以刑罚加以惩治程度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操纵行为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至于全案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1、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即行为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常犯、累犯;2、行为人行为的结果状况,即行为人实际谋取利益或避免损失的数额大小,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和不利影响是否严重、恶劣;3、行为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具体手段、方式及其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次数。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没达到“情节严重”的,只对行为人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此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异常复杂,有时与合法行为相交错混合同时进行,有时以合法交易行为作为掩盖。这样要求司法机关要严格掌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将操纵交易价格行为与合法交易行为区分开来。

    二、本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显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都包含着有关证券投资者在不真实情况的诱导下可能或实际作出不符合本人意愿的证券交易行为,因而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两罪存在着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属于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大多数为证券、期货投资者或从事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虚假证券、期货行情,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可见,一方面,两者的诱因不同,前者是不正常的证券、期货行情,后者是虚假信息或不真实的交易记录,另一方面,被骗者的主观过错存在着差别,前者的诱骗具有间接性,后者的诱骗具有直接性,因此,前者的被骗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要高些,相应地承担更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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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量刑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6)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7)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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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 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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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 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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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3:54:07

我们想协商解决赔偿,厂里问我们要多少,我们说15万,然后厂里说生意难做能不能在协商,家里人说可以。但是我觉得15已经很低了,但是家里又同意再次协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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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题不全面,你说协商解决赔偿,要说清楚是哪一方面的赔偿才好分析的,所有的事情,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程序,我是专业做劳动的律师,网站上传了许多亲自经手的成功案例,都是劳动工伤的案例,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更加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你的合法权益。如需要委托,成功后收费。

2026-06-04 13:31:59

厂里上班搬东西腰闪了算不算工伤?,想了解:我应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最近回复:

报请有个关键前提:必须能证明腰伤是由这次“搬东西”的突发动作直接引起的,而非自身腰椎疾病累积导致。如果诊断书主要写的是“腰椎间盘突出”等退行性病变,而非“急性腰扭伤”,认定时可能会有争议单位

2026-06-04 08:18:34

想了解,员工下班途中出车祸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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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劳动合同和工资单,先书面协商留凭证。协商不成去劳动仲裁免费但时效仅一年。仲裁不服15日内去法院。违法解除赔双倍。拖欠工资打12333。病假需医院证明医疗期3-24个月病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80%。

2026-06-04 06:30:41

上班路上骑电瓶车撞人算不算工伤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有严格条件,在上下班途中需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可能认定为工伤。 (2)上班路上骑电瓶车撞人,多数情况下自己会被判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这就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关键条件,所以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 (3)若骑电瓶车时是被其他车辆或行人碰撞,并且经交警认定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才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提醒: 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责任认定很关键。若对事故责任和工伤认定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4:59:43

没有做工伤认定能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想了解没做工伤认定可以申请仲裁吗

最近回复:

你好,仅索要工伤待遇不能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索要拖欠薪资可直接仲裁,先做工伤认定才能主张工伤赔偿。

2026-06-04 04:47:23

工伤认定未通过,做伤残鉴定能否获补偿

最近回复:

工伤认定未通过,做伤残鉴定后通常不能按工伤获得补偿。因为工伤认定是获取工伤补偿的必要前提,只有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才能作为补偿依据。若工伤认定不通过,工伤保险赔付机制无法启动。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伤害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可进行司法鉴定,向侵权人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2.若是在单位遭遇非工伤意外,查看单位是否有相关人道主义救助。 3.了解单位是否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尝试通过商业保险途径获得一定补偿。

2026-06-04 04:35:21

两辆电瓶车相撞的情况算不算工伤

最近回复:

(一)上下班途中电瓶车相撞,需确定事故责任,若本人非主要责任,可准备好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被电瓶车撞,要收集好能证明工作任务的相关证据,如工作安排记录等,然后申请工伤认定。 (三)外出办公骑电瓶车与其他电瓶车相撞,保留好外出办公的任务指令、行程记录等,以便认定工伤。 (四)工作期间私自离岗办私事发生事故,通常不能认定工伤,应注意工作时间遵守规定,避免类似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6-06-04 02:13:29

工伤认定申请需要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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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需按流程进行,先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若未申请,工伤职工等可在一定期限内直接申请,之后提交相关材料,经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后作出认定决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重视工伤认定申请,在规定的30日内及时提出申请,避免逾期导致职工权益受损。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要了解自身权利,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在1年内积极主动申请。 -准备申请材料时要确保齐全准确,按要求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避免因材料不完整影响受理进度。

2026-06-04 01:50:50

申请认定工伤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最近回复:

申请认定工伤,要准备这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社保行政部门官网下载,要如实填写。 2.劳动关系证明,像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工作证,证明和单位有劳动关系。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书,确定受伤或患病情况。 若职工死亡,交死亡证明;工作中因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交公安证明;因工外出受伤或下落不明,交公安或相关部门证明。

2026-06-03 23:01:09

交通事故担半责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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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交通事故中担半责,同时满足“上下班途中”条件可认定为工伤,若为工作外私人行程则不能认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担半责不属于本人主要责任,所以若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路线上发生担半责的交通事故,就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例如按正常下班时间、走日常必经路线回家途中发生此类事故可认定工伤。然而,如果是在工作以外的私人行程中发生担半责的事故,就不符合“上下班途中”这一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能认定工伤,或者对工伤认定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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