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下几种情形,当事人可选择进行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是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确立或明确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存在分歧时;
其次是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签订、执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时出现矛盾纠纷;
再者就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涉及到对员工的除名、辞退,或者关于员工的辞职、离职等事宜上发生争议;
最后,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机会以及劳动安全保护等方面产生纷争时,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