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法律规定,企业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2.对于在工厂持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工厂将按照其服务年限为单位,每服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份薪酬的补偿资金,若不足一整年的部分则以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而如果未满六个月,则按照半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3.工厂有权与劳动者就续签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协商,如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4.在征收土地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够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并且在长期内的生活也能得到保障。
5.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6.对于征收农用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予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隔三年便要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相关信息。
7.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