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贪污贿赂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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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其所侵犯的客体与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存在着相似性。但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实现国家基本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力,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该关系密切人是间接利用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依法办事的信赖或者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因为关系密切人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也会侵犯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程序,影响其正常工作活动。另一方面,也会让公众产生对公权力的不信任。

    (二)客观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是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或是关系密切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关系密切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首先是近亲属的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只要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可以界定为其近亲属。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其次是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法律本身并没有界定“关系密切人”的内涵和外延,而“关系”属价值判断和主观认定的范畴。在这方面,两高在200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基本问题的意见》中有“特定关系人”的规定,即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有人认为这一界定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立法原意,认为应包括以下这些人:基于血缘产生的关系,即除了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基于学习、工作产生的关系,如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基于地缘产生的关系,如同乡;基于感情产生的关系,如朋友、恋人、情人关系;基于利益产生的关系,如客户、共同投资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在任何情况下相识并产生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关系人。以上的界定有过于宽泛的嫌疑,应这样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内涵和外延:该主体基于其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能够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服务,即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的适用范围有赖于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主观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者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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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认定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第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财物方面相似,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别。这里主要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形态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贿形态,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有人主张定其为独立的斡旋受贿罪,也有人主张定为受贿罪即可,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以受贿罪论处。从上面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可以看出,除了第一款第一种情形外,第二种情形和第二款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很相似,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即他们都是在请托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到斡旋作用的。但两者之间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07年11月6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将其所规定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的主体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两者都是利用一定的职务便利去受贿,这是两者相似的地方,但他们之间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另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不分正当与否,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必须为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打着与某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旗号,收受财物,办理请托事项。如果此人确实与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密切关系,但是请托事项没有办成,且没有退回收受的财物,如何认定行为性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此类行为当做“诈骗罪”打击。可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在实践中界限非常模糊。两罪在构成方面存在以下差异:

    (1)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的前提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除非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确实不存在任何关系,否则,不能以“请托事项未办成”的结果,来推定其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只要能证明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密切关系”,嫌疑人通过这层关系收受请托人财物,要么是作为中间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要么是避开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其影响力办理请托事项。无论请托事项是否办成,其行为构成的是贿赂犯罪而非诈骗罪。

    (2)犯罪对象定性不同

    如果对此类“诈骗案”准确定性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托人不但不是诈骗案的“被害人”,甚至是贿赂犯罪的行贿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可以对其形成一定的牵制。被告人到底是“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是作为行贿犯罪的共犯之一,未能实现行贿目的,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再做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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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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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标准

    1、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2、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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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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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8:16:58

A个人与公司签合同合作,B收款 发票如何开

最近回复:

若A个人与公司签合同合作,B收款开发票得看B身份。若B是个人,可去税务代开普通发票,提供合同等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若B是企业,自行开具对应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开普票或专票,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开专票或普票,开票要确保信息准确、与合同一致。

2026-02-03 23:06:13

一家物业公司的电梯当时是我们公司维保的,后来电梯钢丝绳断了物业没有让我们公司报价更换,而是让我自己私人报价更换,当时并没有签署任何合同,只签署了每台电梯更换钢丝绳价格报告,总共五台电梯25根钢丝绳而我只更换了20条,更换前项目还是我们公司在维保,更换完成使用半年后与我们公司终止了合作让别的公司进行维保,半年后他们发现我没有进行全部更换想要起诉我或者我们公司,他们能起诉成功吗?

最近回复: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对方若起诉你或公司,可能会主张你方未按照约定完成全部更换工作,构成违约。以下是你可以考虑的应对要点: 收集证据 合同约定 :仔细查看与对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确认合同中对于更换工作的具体要求、范围、标准等条款。比如,合同是否明确列出了需要更换的具体设备、部件的名称、数量和规格等。如果合同约定不清晰,这可能对你方有利。 沟通记录 :查找与对方在合作期间的所有沟通记录,包括邮件、腾讯、短信等。这些记录可能包含了双方对于更换工作的讨论、确认或变更的信息。例如,是否有对方同意部分更换或调整更换方案的内容。 工作记录 :整理你方在更换工作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如施工日志、照片、视频等。这些记录可以证明你方实际完成的工作情况,以及是否按照合理的标准和流程进行操作。 验收文件 :如果在更换工作完成后有进行验收,获取验收文件。验收文件通常会记录当时对方对工作成果的认可情况。如果对方在验收时未提出异议,现在又以未全部更换为由起诉,你方可以以此作为反驳的依据。 分析责任 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判断你方是否确实存在未全部更换的情况,以及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违约。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而你方确实未按照约定完成全部更换,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但如果存在一些合理的原因导致部分未更换,比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对方提供的条件不满足等,你方可以主张减免责任。 对方是否有过错 :审查对方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例如,对方是否提供了错误的信息、是否在工作过程中进行了不合理的干预等。如果对方有过错,可能会减轻你方的责任。 应对诉讼 积极协商 :在对方正式起诉之前,尝试与对方进行积极的协商。向对方解释你方的立场和实际情况,争取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避免进入诉讼程序。例如,可以提出对未更换部分进行补充更换或给予一定的补偿等方案。 委托律师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你方进行有效的辩护。 准备答辩 :如果对方已经起诉,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交答辩状。在答辩状中,详细阐述你方的观点和理由,反驳对方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参加庭审 :按时参加庭审,遵守庭审纪律。在庭审过程中,配合律师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维护你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 :如果法院认定你方构成违约,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可能包括继续履行(即对未更换部分进行补充更换)、赔偿损失(如赔偿对方因未全部更换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等。 声誉影响 :诉讼可能会对你公司的声誉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处理过程中,要尽量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态度,减少负面影响。 总之,面对这种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收集证据,分析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应对方式。

2026-02-03 18:12:31

受托支付在何种情况下合法?

最近回复:

关于受托支付的合法性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简单来说,受托支付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是合法的:第一,基于真实合法的委托关系。比如朋友委托你代为支付房租、家人委托你帮忙还贷款等,这种日常生活中的委托支付行为,只要双方有真实合意,金额用途合法,就是有效的。第二,在商业活动中,有书面委托协议且资金用途明确的情况。比如企业委托第三方支付货款,但必须确保资金流向与合同约定一致,不能挪作他用。需要注意的风险点:1)不能涉及洗钱或非法集资;2)不能虚构交易背景;3)大额资金往来要有完整的委托手续。如果只是口头约定,事后容易产生纠纷。建议如果涉及大额资金受托支付,最好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保留转账凭证和沟通记录。如果对方要求你代为收取来路不明的资金,一定要谨慎对待。

2026-02-02 13:48:42

员工合同。跟敬业合同需要审查

最近回复:

需要律师帮助随时随地联系我?我看到了什么时候回来了吗尽量帮助你说我是说了不能去吗好的好的呢吧我没去吗你说啥子嘛也行呀呀呵呵呵哒我就说说而已经有了你没看?_?联系我

2026-02-02 12:20:25

我想问一下,二轮土地承包的合同是什么?

最近回复:

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规定了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期限等内容。若遇到合同问题,比如对方违约,可先协商解决,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1 09:54:08

查询工作合同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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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查工作合同真伪,先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理,有无明显漏洞或不合理规定。再看双方签章,签章要清晰、完整,可与对方留存的印鉴对比。还能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判断,比如单位是否按合同发工资、提供岗位等。若有疑问,可找熟悉合同事务的人帮忙分析。

2026-01-30 13:47:11

融资租赁 其他应付款

最近回复:

您好,方便电话联系嘛

2026-01-30 12:31:53

购房缴纳定金,但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显侵害买方权益条款,买方无法接受,要求卖方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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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理解您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合同条款确实存在显失公平或侵害买方权益的情况,买方有权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具体到您的情况,建议先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重点看是否存在以下问题:1)明显加重买方责任或免除卖方主要义务的条款;2)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3)显失公平的条款。如果确实存在这些问题,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实际操作中,建议您:1)先与卖方协商,说明条款不合理之处,争取友好解决;2)保留好定金支付凭证和合同文本;3)如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书面形式正式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只是部分条款不合理,可能不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建议您将具体合同条款发给我看看,我可以帮您分析这些条款的法律效力。

2026-01-30 09:51:04

您好我有这么一个情况有个客户从我这预定的狗 不满意要求换 我也答应换了 但是途中期间狗细小死亡了 要求退还款项 我没那么多暂时 他说一次不给打过去就告我诈骗

最近回复:

这不算诈骗,你答应换狗说明有解决问题的意愿,狗死亡属意外。你可和客户坦诚沟通,说明资金情况,协商分期退款,制定还款计划并按计划执行。若客户坚持告你诈骗,不用太担心,保留好答应换狗等能证明你无诈骗故意的证据,积极应对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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