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合约期满而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约,抑或是在续约过程中降低了薪酬福利待遇使当事人无法接受,均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服务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具体来说,对于每满一年的服务期,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服务期不足六个月,则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而补偿金额的衡量基准则为劳动者在离职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且支付的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并经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之外,其他所有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而导致终止的情况,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续签失败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有意愿与劳动者续签,但劳动者却表示拒绝;
二是劳动者愿意续签,但用人单位却不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