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劣药,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提供劣药,是指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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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其中提供劣药行为的主体为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三是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故意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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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过失销售劣药的界限

    由于劣药在市场中大量存在,以及销售主体的多元化,所以因为缺乏药品专业知识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销售劣药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但销售劣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所以,过失销售劣药即使造成了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从属关系,因而易于混淆。但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以及认定标准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生产、销售劣药,如果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既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对此情况,应按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原则处理,即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客观上有生产、销售行为;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欺骗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药品效能的物品当作药品诈骗钱财,甚至不考虑其外观和包装。

    四、本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劣药;后者犯罪对象是假药。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就能成立;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则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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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量刑标准

    1、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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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立案标准

    一、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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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4号

    (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第六条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二条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十三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 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解释规定的“轻伤”“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本解释规定的“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按照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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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8:13:36

土地征收差不多十年也未开发我们农户怎么办?

最近回复:

土地征收十年未开发,农户可先收集征收相关文件、未开发证据等资料。然后与征收方沟通,要求其说明土地闲置原因并给出开发计划,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比如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闲置土地问题,让土地恢复合理使用。

2026-02-04 20:50:26

16年占地22年建厂给补9元一平上了社保没有建厂的和修路的没有给9元一平和失地社保。同批次的地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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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简要描述你的问题,这里给你解答

2026-02-04 06:57:15

找有功案例的,有关土地征收时,和社保方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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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全国优秀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已经执业16年,诉讼经验丰富。可以委托代理,如涉及隐私可以电询,为您详细分析。

2026-02-04 00:04:33

没有征地怎么处罚

最近回复:

(一)若发现违法征地行为,相关人员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促使其依法调查处理。 (二)对于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若构成犯罪,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实施违法征地的单位或个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求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规划的,没收新建建筑物等设施,可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026-02-03 10:59:05

离婚后女方迁回原地流程耗时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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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女方迁回原地耗时不固定,受多种因素影响。若材料全、流程顺,数天到几周即可完成。 2.流程为:先到迁入地派出所办准迁证,符合条件且材料全就能较快拿到;再持准迁证到现户籍所在地办迁移证,这步也较快;最后回迁入地落户。 3.若材料缺失、政策特殊或需排队,耗时会延长至数月。建议提前咨询两地户籍部门,按要求备齐材料。

2026-02-03 06:11:54

征地拆迁和养老保障及养殖场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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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签协议了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26-02-02 13:31:50

破坏农田罪的量刑时间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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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虽无“破坏农田罪”,但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之相关。此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2)数量较大有明确界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即满足条件。 (3)对于该罪的处罚,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会综合犯罪情节、占用面积、毁坏程度等因素判定。 提醒: 非法占用农用地后果严重,使用土地需依法依规。若涉及土地使用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2-02 10:44:48

和解协议达成后发现新伤情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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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协议达成后发现新伤情,若与和解事项相关且和解时未预见,可先与对方协商变更或撤销协议。 2.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审查新伤情与原纠纷的关联性,若能证明当时未发现且有因果关系,或支持变更或撤销协议。 3.和解协议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4.要收集新伤情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据,证明新伤情存在及与原纠纷关联。

2026-02-02 08:16:14

高标准农田被征会有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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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被征收的赔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其具体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地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时要综合考量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要明确具体赔偿数额,需依据当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及相关标准。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积极与征收方沟通协商,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2 03:21:02

非法占5亩基本农田会有什么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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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占用5亩基本农田并造成该耕地大量毁坏,可能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律解析: 依据刑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司法解释表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属于“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因非法非农业建设,使基本农田5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非法占用5亩基本农田并造成大量毁坏的情况,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土地资源珍贵且受法律严格保护,若对土地使用、相关罪名等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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