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被执行人在具备相应履行能力前提下,不主动遵守生效法律文件中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且在此过程中表现出以下诸多不良行为中的任一种或多种,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依循法定程序,将其正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法律层面对于其实施相应的信用制裁措施。
具体包括:
1)通过伪造证据、采用暴力手段或以威胁方式来阻碍或反抗强制执行工作的实施;
2)试图利用虚假诉讼或虚假仲裁以及隐藏、故意转移财产等手法,尽最大可能逃避执行任务;
3)未能按期如实提供个人财产信息,严重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规定;
4)明知自身已处于限制高消费状态,依旧未见收敛,继续高消费;
5)被执行人在没有正当事由或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内容;
6)其他类似的明显具有履行能力但仍拒不遵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现象。
一旦符合以上列举的任何一项条件,便意味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经成为事实,而人民法院也依法享有将符合此类条件的人员纳入该名单的权力与职责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