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之规定如下:
在劳动争议情形下,提出仲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意识到或应意识到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时起算。
若在此过程中存在向对方主张权益等可令仲裁时效得以中断的情况,那么自该中断之时起,仲裁时效将重新进行计算;
倘若存在无法预见的物质障碍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暂停,那么仲裁时效将自原时间停止之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续行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