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选择以提起
仲裁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解除了
劳动关系时,仲裁机构在接到案件之后将随即通知该用人单位。
申请人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时应提供
书面形式的
仲裁申请书,且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了仲裁申请之后,应当在第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送达到被申请人手中。
而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后,也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