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究竟为劳动关系抑或是劳务关系颇需考究:
首先,两种法律关系在根源上大相径庭。
劳动关系的产生源自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提供所需的生产要素进行适宜融合后所形成,而劳务关系则源于双方就此问题达成共识的约定,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并未达成任何关于订立契约的共识或者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无口头协定,仅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而产生了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综合具有整体性及分散性的权责利关系,那么一般应将其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其次,两个法律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应用到的相关法律条文截然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等相关法规的约束,然而劳动关系的具体执行则有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予以规范指导。
最后,二者在参与主体的资格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劳动关系的任意一方只能由法人或者组织担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为劳动者个体,因此劳动关系的参与主体双方并不可能同时都属于自然人,也无法同时属于法人或者组织;
相反地,劳务关系中的参与主体双方当事人不仅可以同时属于法人、组织或者公民,甚至还可以包括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的组合关系。《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