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所在用人单位累计服务年限进行衡量与计算,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然而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服务年数大于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话,则需将这部分时间按一年来计算;
若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的时间不到六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此基础上,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所管辖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区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在上一年度内当地全体职工平均工资三倍这个水平时,对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准则和标准将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三倍这个数额来确定;
同时,用人单位给这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上限是有限定的,最多不允许超过十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