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内,除特殊情况外,法定节假日、周末以及寒暑假均不允许进行额外补习课程,无论其方式如何,无论是全员集中补课,还是通过互联网远程授课,亦或是将学校建筑物租赁给外部机构用于开办补习班等行为都属于违规范畴。作为教育机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制定的教育政策和方向,严格遵循国家设定的教育教学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所培养的人才符合国家要求的素质和能力;再次,要致力于保障受教育者、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第四,应采用恰当方式,如数据报表等,尽可能方便地让受教育者及对其监护人掌握有关学业成就及其他相关信息;最后,收费标准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取,同时,对于收费项目也需要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