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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给续签是否有赔偿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用人单位未能继续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合约,那么该用人单位便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向劳动者支出经济补偿费用。具体而言,经济补偿的金额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则为一个计费周期,并以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此处所提及的“一个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过去十二个月内平均应发工资数额。若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超过了六个月但仍未达一整年的时间范畴,那么在此期间属于劳动者的时间也会被视为完整的一年;然而,对于那些工作年限尚未达到六个月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所享有的经济补偿则只能以半个月工资的形式予以体现。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还需要向所有未履行经济补偿责任的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即以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为标准进行赔偿。对于那些未能获得经济补偿或遭受损失的劳动者,他们有权选择前往所在地区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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