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于生育三胎期间并正在哺乳的女性员工而言,若遭受辞退,则无疑是不公平且不合乎法理的。
根据我国相关律法条规,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内的女职员,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
若用人单位强行实施解除行为,该名员工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