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累积过多的迟到行为而遭到解雇的
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通常会依据其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这一点来作出解聘的决定,因而此类情况下,劳动者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
赔偿。
然而,对于如何处置这些迟到员工的问题,我们应该秉持"多次沟通"的重要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对这类迟到员工采取反复沟通、教育直至提供培训等措施,同时还需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书面记录以及录像内容等相关凭证。
依照上述严谨的程序和规范执行,当对那些经多次
警告仍未改善的迟到员工做出辞退决定时,在实际案例中往往更能得到法律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是否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必须满足"多次、屡教不改"这两项条件。
那么对于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遭解雇的劳动者而言,首要的原则就是要求该组织拥有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依据
法规,构建并完善所有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确保每个劳动者都能够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切实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
同时,为了
保证这些制度能够真正的落实到实处,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正甚至决定那些与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决策时,务必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深思熟虑,提出各种可能的方案和建议,然后
同工会以及职工代表进行充分而平等的商讨之后才能确定最终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